物件搜尋

身為房東的你!不能不知道!時下最流行的見證!
▶▶ ◀◀
就。很。時髦飛迅,房東!你加入社會住宅了嗎?
▶▶ ◀◀
不只時髦,還有補助可領,房東!你申請修繕補助了嗎
▶▶ ◀◀
優雅的房東,輕鬆收租,省你的稅金!樂活人生~
▶▶ ◀◀

常見問題

答:
  • (一)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所稱租屋服務事業,指提供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私法人。
  • (二)因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於107年6月27日公布施行,執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之租屋服務事業,除須符合符合獎勵辦法第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外,亦應符合租賃條例之規定,為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應載明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之業者。

答:
  • (一)申請資格
    1.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住宅相關業務。
    2.不動產租售業、 不動產經紀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
  • (二)具有上述資格者,於直轄市、 縣(市)政府網站,或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專區下截並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立案證書及其章程影本。
    2.不動產經紀業:經直轄市、 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許可及設立備查之證明文件影本。
    3.不動產租售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
  • (三)另因應租賃條例公布施行,租賃住宅服務業依租賃條例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應載明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之業者,符合獎勵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相關服務業,業者得依據獎勵辦法規定,檢具「租屋服務事業資格認定申請書」、「租賃住宅服務登記證(影本)」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獎勵辦法第2條第3項第4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規定辦理認定。
  •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函。
  • (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應公告之。

答:
  • (一)業者需先向各直轄市政府申請取得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函,並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租屋服務事業提供之服務項目涉及租屋之仲介行為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執行相關業務。
  • (二)依政府採購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社會住宅包(代)租代管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之招標文件規定,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投標。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完成決標簽約之廠商,即可辦理包租代管計畫之相關業務,並按計畫內容採「論件計酬」方式補助業者相關服務費用。
  • (四)業者之服務費用得直接開立免(營業)稅之發票,之後再由各地國稅局視需要逐案審查,無需特別提出服務費用免營業稅之申請。

答:
業者承攬各直轄市政府辦理之「社會住宅包(代)租代管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後,提供之服務項目如下:
  • (一)租屋資訊。
  • (二)租金補助諮詢。
  • (三)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 (四)媒合承、 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 (五)協助收取租金。
  • (六)協助租屋契約公證。
  • (七)租屋修繕諮詢。
  • (八)租屋搬遷諮詢。
  • (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
  • (十)租屋糾紛諮詢。
  •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或契約載明之服務項目。

答:
  • (一)依據「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規定,業者於受理出租人申請後應辦事項如下: 1.文件審核:業者受理房東申請出租住宅案件後,應於七日內完成文件審核,對於文件不齊應為補正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仍不符相關規定者,不予受理。 2.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於七日內會同房東進行屋況確認及辦理後相關租屋事宜。 3.經租屋服務事業媒合之租屋案件,出租人應與租屋服務事業簽訂出租人租屋代租代管委託書。
  • (二)有關業者於受理出租人申請後應辦事項,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答:
若出租人有提供不實資訊、不符實際出租情形或有出售可能性之情事等,或租屋服務事業得不予受理申請該出租住宅加入本計畫;或租屋服務事業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對於文件不齊應為補正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仍不符相關規定者,得不予受理。

答:
申請人得以共住方式(無需有親屬關係)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每位共住者須各別進行身分資格審查,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規定者,給予租金補助。
  • (二)租賃契約應載明租金總額及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額度,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 (三)共住戶簽約入住後,部分共住者遷離,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 (四)因部分共住者遷離,其餘共住者應負擔遷離者之租金,並不得主張其遷離及變更契約期間減免租金。

答:
以下就房東採包租或代管方案簽訂租約年限分別說明:
  • (一)房東採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可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最長至業者與房東簽訂包租約之租賃契約截止日止。
  • (二)房東採代管方案:由業者媒合租屋案件,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至少1年,房東與房客租約期滿後可再協議續約,租期自房東與業者簽訂出租人租屋代租代管委託書之日起算三年止。

答:
與房客(入住者)辦理續約者,業者應重新協助房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資格審查作業,如不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訂承租或領取租金補助資格者,不得繼續承租或領取補助。

答:
有關社會住宅代租代管案件,出租住宅租賃契約之押金,由房客直接交付予房東,非由業者代收轉付並由房東負責保管。包租方案係由業者擔任二房東,向房客收取之押金由業者自行處理。

答:
  •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租約,如欲辦理公證,政府不補助公證費。
  • (二)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租屋媒合案件,與入住者簽訂租賃契約之雙方應辦理公證。但租屋媒合案件之住宅所有權人同意不辦理公證且簽具切結書者,不在此限。
  • (三)如欲申請公證費補助,其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規定,公證費補助由租屋服務事業於租賃契約簽訂後三十日內,檢附公證費申請書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答:
  • (一)居家安全保險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1.業者協助房東填具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申請書,並請房東檢附保險單影本、 保險收據、 房東存摺影本。 2.業者協助向6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補助保險費最高為每年每處新臺幣3,500元,申請流程詳附件1。 3.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 成本考量、 契約自主及房東之出租住宅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因素,對於是否核保、 保險額度及範圍,由保險業者與房東協議定之。
  • (二)有關有意願提供居家安全險之者保險業者名單,請上內政部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首頁(網址: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 )→「社會住宅」查詢相關資訊。

答:
  • (一)依據「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住宅修繕申請書。 2.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租賃契約影本。 4.修繕後之照片。 5.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或影本。
  • (二)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助至租約終止日,最多申請至新臺幣3萬元。如有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停止租賃住宅者,經查證屬可歸責於住宅所有權人之事由,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向住宅所有權人追繳自租賃契約終止日起或停止租賃住宅之日起溢領之住宅出租修繕費,租期未達一年者,住宅出租修繕費用按月數比率核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三)有關住宅修繕補助費用之計算及申請規定,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答:
故「每處」之認定以每個門牌一處為認定原則。

答:
如遇房客積欠租金時,業者應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租約。」辦理,其程序如下:
  • (一)業者應訂定相當期限催告繳清租金欠額。
  • (二)房客仍未於期限內繳清,由業者評估是否屬惡意欠租。 1.若屬惡意欠租者:依上述民法規定終止租約,並依公證法規定逕送強制執行。 2.若因有緊急危難事由而欠租者: (1)業者通報地方社政單位評估並視情形結合資源提供相關協助。 (2)代管方案之房客,業者應協助房客向政府申請代墊租金。

答:
房客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者,得向各直轄市政府申請代墊租金予房東,其程序如下:
  • (一)檢具文件申請:檢具事實證明文件,向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二)無力支付租金認定: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 (三)簽訂還款計畫:房客經評估認定符合申請條件者,應與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還款計畫。 (四)代墊租金: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由租屋服務事業於租賃期限內撥付代墊租金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答:
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代墊租金:
  • (一)停止租賃住宅。
  • (二)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 (三)出租人與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停止代墊租金後,溢領該墊付租金,其為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返還其溢領金額;其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應追繳其已撥付之代墊租金金額。

答:
  • (一)房客身分不限定於弱勢族群,只要所得低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額度的民眾也可以提出申請。另外,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
  • (二)依據住宅法第4條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因加入包租代管的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的一種,亦須遵循該規定辦理。

答:
  • (一)對於加入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的房客,其基本申請資格如下: 1.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條件如下: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5)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7)身心障礙者。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9)原住民。 (10)災民。 (11)遊民。 (1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符合住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但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
  • (二)至於包租代管房客詳細的申請資格、程序、分級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各地方情形另外訂定。詳情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住宅單位洽詢。

答:
申請人得以共住方式(無需有親屬關係)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每位共住者須各別進行身分資格審查,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規定者,給予租金補助。
  • (二)租賃契約應載明租金總額及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額度,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 (三)共住戶簽約入住後,部分共住者遷離,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四)因部分共住者遷離,其餘共住者應負擔遷離者之租金,並不得主張其遷離及變更契約期間減免租金。

答:
  • (一)有關房客承租包租代管試辦計畫之出租住宅,其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1.包租: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3年,轉租一般戶、弱勢戶之租金如下: (1)一般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 (2)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市場租金的7折或5折支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1折或3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2.代管: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後簽訂租約(至少1年)。 (1)一般戶:以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 (2)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市場租金的7折或5折交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2折或4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 (二)房客加入包租代管計畫後,政府補助租金差額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答: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房客資格條件不一,為因地制宜,除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須具備外,其餘申請文件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答: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3年,房客承租之包租代管的住宅,其租約年限會因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案,而有不同的租約年限,以下分別說明:
  • (一)房東採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可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最長至業者與房東簽訂包租約之租賃契約截止日止。
  • (二)房東採代管方案:由業者媒合租屋案件,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至少1年,房東與房客租約期滿後可再協議續約,租期自房東與業者簽訂出租人租屋代租代管委託書之日起算三年止。

答:
  • (一)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租屋媒合案件,與入住者簽訂租賃契約之雙方應辦理公證。但租屋媒合案件之住宅所有權人同意不辦理公證且簽具切結書者,不在此限。
  • (二)如欲申請公證費補助,其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規定,公證費補助由租屋服務事業於租賃契約簽訂後三十日內,檢附公證費申請書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答:
  • (一)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及屏東縣等直轄市、縣(市)者,請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業者申請辦理。另宜蘭縣、嘉義縣刻正籌備中。
  • (二)其餘縣(市)政府因未申請辦理,未列入本計畫,故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未申請辦理之縣市,無法向該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答:
房東應為住宅所有權人,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為自然人或私法人(例如:公司)

答:
  • (一)住宅已出租予現領受政府相關租金補貼措施之承租戶者,但申請時承租戶有切結同意放棄已領取租金補貼者,不在此限。
  •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者。
  • (三)林口A7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所有權人。 (四)住宅或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公法人等非民間住宅。

答:
  • (一)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 務注意事項」,合法建物之規定如下: 1. 出租之住宅須為合法建物。 2. 合法建物之認定,須由房東提供該出租住宅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 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零售業」,或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且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4)不符合前三項規定者,須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主管機 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 (二)有關出租住宅須為合法建物規定,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答:
106年包租代管計畫執行3年,以下就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案簽訂租約年限分別說明:
  •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2年,即業者與房客之轉租約租期最長3年。
  •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案:由業者辦理媒合租屋,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至少1年,租約期滿後,房東與房客可再協議續約,租期最長2年,即房東與房客之租約租期最長3年。

答:
可以,但已出租中之住宅及承租中之房客,皆須符合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並由房東自行選擇加入本計畫之包租或代管方案後,由房東與業者或房客重新簽訂契約,相關辦理方式依房東擇定之方案規定辦理。

答:
依住宅法第22、23條規定,加入包租代管試辦計畫之房東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等相關賦稅優惠。優惠如下:
  • (一)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1萬元以下可免納綜合所得稅,其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1萬元部分,房屋必要損耗所支出費用亦可再減除百分之六十。
  • (二)房屋稅、地價稅:屬地方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得予適當減免。目前除新北市、宜蘭縣、嘉義縣外,其餘市、縣(市) 皆已制訂賦稅優惠自治條例。

答:
  • (一)不一定。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的補助對象為包租方案的房東;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房東之出租住宅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因素,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保險業者與房東協議定之。
  • (二)承保範圍:可包含住宅火災或地震基本保險或特定事故相關保險。
  • (三)居家安全保險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1.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訂包租約。 2.業者協助房東向保險業者投保居家安全險。 3.房東先行繳納保險費予保險業者。 4.由業者協助房東檢具保險費申請書、保險單影本、保險單收據及房東存摺影本等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每年每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500元。申請流程詳附件3。

答:
  • (一)保險業者可以不受理。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住宅所有權人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房東與保險業者協議定之。
  • (二)有意願提供居家安全險之保險業者名單,請上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首頁(網址: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 )→「社會住宅」查詢相關資訊。

答:
  • (一)依據「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1.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1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助至契約終止日,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住宅修繕補助,依據「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6直轄市政府提出申請: (1)住宅修繕申請書。 (2)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租賃契約影本。 (4)修繕後之照片。 (5)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或影本。
  • (二)有關住宅修繕補助費用之計算及申請規定,若6直轄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答:
「每處」之認定以每個門牌一處為認定原則。

答:
  •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租約,如欲辦理公證,政府不補助公證費。但業者與入住者簽訂之租賃契約應辦理公證,該公證費得以補助之
  •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案,房東與房客應辦理公證,但經住宅所有權人同意不辦理公證且簽具切結書者,不在此限。
  •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公證費補助由業者於租賃契約簽訂後三十日內,檢附公證費申請書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答:
  • (一)房東採包租方式出租住宅,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並簽訂3年包租約,於包租期間(3年)由業者每月支付房東租金,並由業者管理該住宅,房東每個月可輕鬆穩定收租。
  • (二)可以。房東若中途將該住宅售出,依據民法第425條及租約規範辦理

答:
  • (一)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及屏東市等直轄市、縣(市)者,請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業者申請辦理。另宜蘭縣、嘉義縣刻正籌備中。
  • (二)其餘縣(市)政府因未申請辦理,未列入本計畫,故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未申請辦理之縣市,無法向該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答: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3條第2款規,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目前政府推動之社會住宅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 (一)新建:政府或獎勵民間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以低於市場租金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庭、弱勢對象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者的住宅。
  • (二)包租代管:以活化及利用現有空屋,辦理民間租屋媒合,以低於市場租金包租或代管方式提供給所得較低家庭、弱勢對象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者之租屋協助。

答: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有兩種方案,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 (一)包租: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以下簡稱業者)承租住宅,由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約期間內業者每月支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房客(一定所得以下或弱勢者),並管理該住宅(開發及管理流程詳附件1)。
  • (二)代管:業者協助房東出租住宅給房客(一定所得以下或弱勢者),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業者負責管理該出租的住宅(開發及管理流程詳附件2)。
  • (三)包租與代管的差異: 辦理方式 房客資格 空置期 糾紛處理 風險評估 包租 一般戶 弱勢戶 ○ 業者面對房東、房客。 部分適用消保法。 業者責任重。 風險成本業者負擔。 代管 一般戶 弱勢戶 ╳ 業者協助房東、房客。 風險成本房東負擔。 業者較無責任。 部分適用消保法。

答:
政府採包租代管方式辦理社會住宅的理由如下:
  • (一)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民眾的居住權利,政府積極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增加住宅供給面資源,讓租屋成為購屋以外民眾的居住選擇方式之一,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市場均衡機制。
  • (二)包租代管與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不同的是,除可活化及利用現有租賃住宅外,並可減輕地方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財政負擔,使政府提供的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照顧更多的民眾。
  • (三)按照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也就是說除了能夠幫助在市場上租不到房子的弱勢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等外,也同時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 (四)現行住宅租賃市場上存在眾多問題,包含弱勢房客租不到適合的房子、租金價格過高租不起、承租的房子可能是違建或會漏水等等,房東也會因為租屋管理麻煩、容易有糾紛等問題,而寧願將房子閒置不出租。政府透過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除提供房東專業服務、保障租賃關係外,也協助弱勢房客解決租不到、租不起及租不好的問題。

答:
(一)
  •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已於108年2月1日獲行政院同意辦理,目前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8縣(市)政府已開辦;臺北市、基隆市、新竹縣及嘉義市刻正在辦理招商徵求業者作業中,預計開辦1萬3,100戶,執行3年。另宜蘭縣、嘉義縣刻正籌備中。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後,由業者開始找房東、房客,政府也會透過多種管道進行宣傳,目前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設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專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會將申請資格及方式等相關資訊公布於該府住宅單位的網頁中。希望有多棟房子、或年紀大、或沒時間管理、或想要作愛心的房東,及有租屋需求的民眾,可透過業者的協助,提供包租代管的服務。
  • 答:
    • (一)房東的優惠措施:提供專業管理、房東輕鬆收租、稅賦減免(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修繕補助等;另包租方案增加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用補助。
    • (二)房客的優惠措施:政府補助租金差額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答:
    • (一)包租:業者以市場租金8折與房東簽訂包租約3年,並轉租房客。 房東:按月向業者收取市場租金8折之房租。 房客:一般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 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市場租金的7折或5折支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1折或3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 (二)代管: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承租雙方簽訂租約(至少1年)。 房東:業者向房客(含政府之租金補助)收取市場租金9折之租金後,按月轉交房東租金。 房客:一般戶:以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 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7折或5折的市場租金交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2折或4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答:
    業者負責提供3家以上出租物件鄰近、相關、相同物件的租金行情資料以作為佐證,作為地方政府備查依據,地方政府並自行決定審查機制。

    答:
    • (一)業者進行房客定期關懷訪視,若房客有緊急危難時,由業者通報地方社政單位評估並視情形結合資源提供相關協助。
    • (二)代管方案之房客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定無力支付租金者,且簽訂還款計畫後,得由政府代為墊付租金(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並以1次為限)。

    影音專區

    LINKS.

    友善連結
    友善連結0
    |首璽團隊-不動產專家|
    友善連結1
    |桃園房屋速租網|
    友善連結2
    航空城安遷媒合